# 原告信息
姓名:张(化名)
性别:女
年龄:35岁
身份证号:1201041987XXXX365X
联系方式:13611234567
住址:北京市海淀区XX街道XX小区XXX号楼XX单元XXX
# 被告信息
姓名:李(化名)
性别:男
年龄:40岁
身份证号:1101011983XXXX003X
联系方式:15823456789
住址:北京市朝阳区XX街道XX小区XXX号楼XX单元XXX
# 案由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相关规定,原告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履行抚养义务并承担相关费用。
# 事实与理由
原告张与被告李于2015年9月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手续,并于2016年7月生育一女。女儿出生后一直由原告照顾和抚养。然而,自2018年起,被告长期未尽到对孩子的抚养责任,且未曾支付过任何抚养费用。期间多次与被告沟通无果,无奈之下诉至法院。
根据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达成的共识,以及考虑到女儿的生活需求,原告认为被告应承担相应的子女抚养费,并参与日常照护及教育责任。但自2018年起至今,被告不仅未支付任何费用,且从未来看望或关心过孩子,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。
# 诉讼请求
1.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李每月向原告张支付子女抚养费共计人民币5,000元,并从2018年3月起至孩子独立生活为止;
2. 判令被告承担孩子医疗、教育等其他必要支出费用,具体数额按实际产生为准;
3.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李每月探视女儿不少于一次(时间、地点及方式可由双方协商确定),确保孩子能够享有其父亲的关爱和陪伴;
4. 本案诉讼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。
# 证据清单
1. 婚姻登记证书复印件一份,证明原被告婚姻关系有效成立。
2. 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一份,证明女儿的身份信息及其出生时间。
3. 原告与被告之间关于子女抚养事宜的微信聊天记录、通话录音等电子通讯材料若干份,用以佐证被告自2018年起未履行对孩子的照顾和经济支持义务;
4. 孩子日常生活照和相关票据(如奶粉、纸尿裤等)若干张复印件,证明孩子实际的生活费用情况。
# 附件
上述证据均经过核实,请法院予以审查确认。此外,因原告长期独自承担抚养重任感到身心俱疲,希望法院能够帮助妥善处理此事,让子女能在一个完整和谐的家庭环境中健康成长。
综上所述,鉴于被告自2018年起未履行对孩子的抚养义务,并且至今仍未支付任何费用,恳请贵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,以维护原告及孩子合法权益不受侵害。